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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能否就民事部分提出反诉

时间:2010-8-3 10:06:48 点击:754

  核心提示:登封法院 刘建宇发布时间:2004-08-26 16:35:38 编辑同志: 有一起公诉故意伤害案,被告陈某与受害人贺某系邻居关系,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欧斗,在互欧过程中,双方均有伤情。经法医鉴定,被告人陈某属轻微伤,被害人贺某属轻伤,双方均住院,并均花医疗费千余元。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,受害人提起了刑...

登封法院 刘建宇  发布时间:2004-08-26 16:35:38


编辑同志:

    有一起公诉故意伤害案,被告陈某与受害人贺某系邻居关系,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欧斗,在互欧过程中,双方均有伤情。经法医鉴定,被告人陈某属轻微伤,被害人贺某属轻伤,双方均住院,并均花医疗费千余元。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,受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,但被告人提出反诉,也要求被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。请问,在公诉案件中,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能否提出反诉?双方的经济损失能否予以抵销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王老虎

王老虎同志:

    来信中所提出的案件属于刑法理论中的互欧案件。所谓互欧案件,是指双方都有向对方实行不法侵害的意图,双方不存在侵害者与防卫者之分,双方的行为均属违法,都不是无辜者,无论哪一方给对方造成严重危害,都应追究法律责任。双方互为侵害人和被害人,如果双方均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,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(包括刑事责任、民事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等)。

    结合本案,陈某和贺某在互欧中,贺某将陈某致成轻微伤,陈某将贺某致成轻伤,根据法律规定,应对陈某追究刑事责任,贺某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,被告人陈某根据法律规定也有权提起反诉,但是在公诉案件中陈某是否有权提出反诉,法律没有规定,也就是说陈某对贺某提起反诉缺乏法律依据。由于本案系互欧性质,陈某的轻微伤是贺某所致,贺某虽不负刑事责任,但根据民法通则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,贺某对陈某构成民事侵权,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并应受到一定治安处罚。因此,陈某有权提出独立的民事诉讼。但是,兼于本案的特殊性,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和诉讼经济原则,对贺某向陈某提出的民事赔偿的要求,应在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,由陈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即陈某对贺某的民事赔偿应为扣除贺某对陈某造成的物质损失。

 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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